船舶防火構造規則  船體構造 ( 104 年 09 月 01 日)
第71條
船殼以具耐燃性能之強化玻璃纖維塑膠構造者,其起居艙、服務空間、控 制站及機艙空間內所有敞露之強化玻璃纖維塑膠之表面,其最後積層應採 用經核定具有耐燃能力之樹脂、耐火油漆塗敷或以不燃材料保護。於機艙 空間內,其與起居艙、服務空間相鄰之艙壁與甲板應以金屬材料構成或敷 裝以金屬襯板;機艙內應加裝由機艙外可控制之固定式滅火系統或經航政 機關或驗船機構同意其他具有同等效能之滅火設施,並應裝設火警(煙及 高溫)偵測及警報系統,其警報信號應同時能於駕駛室及乘客艙室顯示可 聞可見之信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