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防火構造規則  船體構造 ( 104 年 09 月 01 日)
第67條
船舶之主機為內燃機,或裝有燃油鍋爐者,其自起居艙、服務空間或控制 站分隔機艙空間之各甲板與艙壁,應以甲級標準構造。在該等艙壁及甲板 上之門及其他開口,其構造應予保護使與其周圍之結構具有同等之抗火性 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