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防火構造規則  總則 ( 104 年 09 月 01 日)
第6條
本規則防火構造分為六等級,各等級防火構造適用之船舶規定如下:

一、第壹等級:航行國際航線乘客人數超過三十六人之客船。

二、第貳等級:

(一)航行國際航線乘客人數未超過三十六人之客船。

(二)航行外海航線之客船。

(三)航行沿海及內水航線總噸位一百以上,或總噸位未滿一百且乘客人 數一百五十人以上之客船。

三、第參等級:航行沿海及內水航線總噸位未滿一百且乘客人數未滿一百 五十人之客船。

四、第肆等級:航行國際航線總噸位五百以上之貨船。但不包括液貨船。

五、第伍等級:航行國際、外海及沿海航線之液貨船。

六、第陸等級:航行外海、沿海及內水航線總噸位四千以上之貨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