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條
本規則防火構造分為六等級,各等級防火構造適用之船舶規定如下:
一、第壹等級:航行國際航線乘客人數超過三十六人之客船。
二、第貳等級:
(一)航行國際航線乘客人數未超過三十六人之客船。
(二)航行外海航線之客船。
(三)航行沿海及內水航線總噸位一百以上,或總噸位未滿一百且乘客人
數一百五十人以上之客船。
三、第參等級:航行沿海及內水航線總噸位未滿一百且乘客人數未滿一百
五十人之客船。
四、第肆等級:航行國際航線總噸位五百以上之貨船。但不包括液貨船。
五、第伍等級:航行國際、外海及沿海航線之液貨船。
六、第陸等級:航行外海、沿海及內水航線總噸位四千以上之貨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