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防火構造規則  通風及採光系統 ( 104 年 09 月 01 日)
第30條
窗及舷窗應符合左列規定:

一、位於起居艙、服務空間與控制站以內艙壁上之窗及舷窗,除適用第二 十七條第六款及第二十八條第二款之規定者外,其構造應能保持其所 位艙壁型式之各項完整性要求。

二、所有將起居艙、服務空間及控制站與船外大氣隔離之艙壁上,其窗及 舷窗應有鋼材或其他同等材料構成之窗框。玻璃應以角鐵或金屬框鑲 嵌之。

三、面向救生艇與救生筏登載區之窗,應特別注意其抗火完整性。在該登 載區下方之窗,為免向火災之損壞而妨礙救生艇或救生筏之下水或登 載,其抗火完整性亦應予特別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