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防火構造規則  總則 ( 104 年 09 月 01 日)
第2條
本規則之目的在要求船舶之防火達到最完善可行之程度,其基本原則為:

一、以隔熱及構造界限將船舶分為若干主垂直區。

二、以隔熱及構造界限將起居艙空間與船舶之其他部分隔離。

三、限制可燃材料之使用。

四、火源空間各種火災之探測與隔絕。

五、逃生設施或滅火出入口之保護。

六、將易燃貨物揮發氣體點燃之可能性減至最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