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防火構造規則  防火區及主垂直區內之艙壁 ( 104 年 09 月 01 日)
第15條
位於主垂直區內之各艙壁,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依第十六條各表未規定為甲級隔艙之各艙壁,至少應為乙級或丙級隔 艙。

二、除走廊壁外,所有依規定為乙級隔艙之艙壁,均應自一甲板延至另一 甲板,並延及船殼板或其他界限。但艙壁兩側裝有至少與該艙壁有相 同耐火性之連續乙級天花板及(或)內襯板時,該艙壁得止於該連續 天花或內襯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