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防火構造規則  防火區及主垂直區內之艙壁 ( 104 年 09 月 01 日)
第13條
船殼、上層建築及甲板室應以甲-六十級隔艙分為若干主垂直區,並應符 合下列規定:

一、主垂直區之隔艙應儘量避免階式及凹入之結構。無法避免時,該階式 及凹入部分之結構,亦應以甲-六十級隔艙構成。

二、主垂直區隔艙之絕熱值應符合第十六條規定。

三、位於艙壁甲板以上之主垂直區界限隔艙,應儘可能與緊鄰該艙壁甲板 下之水密艙區劃分艙壁成一直線。

四、主垂直區隔艙應自一甲板延伸至另一甲板,並延伸至船殼板或其他界 限。

五、汽車及火車渡船等具有特殊用途之船舶,其主垂直區之設計,設置艙 壁無法達成該船之預定目的時,得經航政機關准以其他同等方法以控 制及局限火災。

六、具有特種空間之船舶,其主垂直區應適用第四十條規定。

第14條
(刪除)
第15條
位於主垂直區內之各艙壁,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依第十六條各表未規定為甲級隔艙之各艙壁,至少應為乙級或丙級隔 艙。

二、除走廊壁外,所有依規定為乙級隔艙之艙壁,均應自一甲板延至另一 甲板,並延及船殼板或其他界限。但艙壁兩側裝有至少與該艙壁有相 同耐火性之連續乙級天花板及(或)內襯板時,該艙壁得止於該連續 天花或內襯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