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設備規則  總則 ( 104 年 10 月 05 日)
第225條
本編所稱航行儀器設備,指下列設備及其屬具:

一、標準磁羅經。

二、操舵磁羅經。

三、電羅經。

四、雷達及雷達自動測繪設備。

五、回音測深儀。

六、舵角指示器。

七、螺槳迴轉率指示器。

八、螺距指示器。

九、航速與航程指示儀。

十、轉向率指示器。

十一、無線電探向器。

十二、船舶自動識別系統船載台。

第226條
航行儀器設備之型式、材料及製造,應經航政機關或驗船機構認可,或符 合相關國際公約、中華民國國家標準,並隨時保持有效可用狀態。但其他 設備具有同等效能者,經認可後得代用之。

第227條
除本編另有規定外,任何船舶在航程中距岸之距離、航程之遠近與性質, 如無一般航行之危險,亦無其他影響安全之狀況,經航政機關或驗船機構 認為適用本編規定為不合理或不必要時,得由船舶所有人申請准予豁免或 寬減之。除本編另有規定外,任何船舶在航程中距岸之距離、航程之遠近 與性質,如無一般航行之危險,亦無其他影響安全之狀況,經航政機關或 驗船機構認為適用本編規定為不合理或不必要時,得由船舶所有人申請准 予豁免或寬減之。

第228條
本編所用名詞,定義如下:

一、磁羅經:指一種用以尋找天體方位中之某一方向,並能保持該方向之 儀器,其在指示方向之特性,與地球磁性有關。

二、標準磁羅經:指裝置於適當之羅經座上,包含有所需之校正設施及刻 有適當方位讀數,以供航行用之磁羅經。

三、操舵磁羅經:指裝置於適當之羅經座上,包含有校正設施,以供操舵 用之磁羅經。如在主操舵位置之標準磁羅經,具有主要與應急之照明 設施,不論晝夜均可清晰窺見標準磁羅經在航向刻線兩側各十五度角 以上之扇形影像者,該標準磁羅經得視為操舵磁羅經。

四、電羅經:指以電力運轉之指向儀器。

五、真艏向:為由通過、艏艉基準線之一垂直面與通過真子午線之一垂直 面所成之水平夾角。並自真北零零零度順時針方向量至三百六十度。

六、羅經設妥:指當電羅經在一水平固定座上穩定時,對間隔三十分鐘之 任何三次讀數,其差異範圍在零點七度以內。

七、設妥艏向:指羅經設妥後對間隔二十分鐘所得十次讀數之平均值。

八、設妥誤差:為設妥艏向與真艏向之差。

九、電羅經誤差:指觀測值與設妥艏向之差。

十、雷達:指能指示船舶與其他水面船艇、障礙物、浮箇、海岸線及航行 標識等間三相關位置,以助航行及避碰之航行儀器。

十一、雷達自動測繪設備:指雷達具有自動設施能提供連續、準確及迅速 之多目標航向與速度等有關資料。

十二、相對航向:指一目標與本船間相對之運動方向,並以距正北之角距 離表示之。

十三、相對速度:指一目標與本船間相對之速度。

十四、真航向:由目標相對運動及本船運動之向量和所得目標之明顯艏向 ,並以距正北之角距離表示之。

十五、真航速:由目標相對運動及本船運動之向量和所得目標之速度。

十六、相對運動顯示:在雷達或雷達自動測繪設備之顯示器上,本船位置 永遠固定。

十七、真運動顯示:在雷達或雷達自動測繪設備之顯示器上,本船位置隨 本船之運動而移動。

十八、方位穩定:將本船之羅經資料輸至雷達或雷達自動測繪設備之顯示 器,使目標在顯示器上之回跡不致因本船艏線之變更而模糊。

十九、真北朝上:雷達自動測繪設備顯示器之中心點與頂點之連線為真北 向。

二十、艏線朝上:雷達或雷達自動測繪設備顯示器之中心點與頂點之連線 為本船之艏向。

二十一、航向朝上:頂定之航向能置於雷達自動測繪設備顯示器中心點與 頂點之連線上。

二十二、目標之預測運動:由雷達連續測得同一目標之距程與方位,而在 雷達自動測繪設備之顯示器上以直線外推法指示目標之未來運動 。

二十三、目標之運動趨向:先期指示目標之預測運動。

二十四、雷達測繪:目標之探測、追蹤、參變數之計算及資料之顯示等全 部過程。

二十五、探測:以雷達或雷達自動測繪設備確認目標之存在。

二十六、獲取:目標追蹤程序之選擇及其追蹤之開始。

二十七、追蹤:觀測目標位置連續變動之過程,以證實該目標之運動。

二十八、顯示器:顯示雷達或雷達自動測繪設備資料之平面位置。

二十九、目標之「人工」或「自動」獲取:雷達觀測員可能利用機械協助 目標之獲取者稱為人工,完全以機械獲取目標者稱為自動。

三十、新裝雷達:指在中華民國七十三年九月一日以後始裝置於船上之雷 達。

三十一、已裝雷達:指在中華民國七十三年八月三十一日以前已裝置於船 上之雷達。

三十二、船舶自動識別系統船載台:係指自動定時將船位與相關動靜態船 位資料透過特定無線電頻道發送並接收他船所發送之船位與相關 動靜態船舶資料並顯示之儀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