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設備規則  防止污染設備通則 ( 104 年 10 月 05 日)
第172條
本編所稱防止污染設備,指下列設備及其屬具:

一、油水分離設備。

二、油類排洩偵測管制系統。

三、油水分界面偵測器。

四、原油洗艙系統。

五、污水處理設備及污水溶化消毒系統。

六、標準排洩接頭。

七、垃圾溶化粉碎器。

八、壓艙水管理系統。

第173條
防止污染設備之型式、材料與製造,應符合相關國際公約或中華民國國家 標準,經專業機構試驗後,檢附證明文件,向航政機關或驗船機構申請認 可。

第174條
本編所用名詞,定義如下:

一、油:指各種形式之石油,包括原油、燃料油、潤滑油、油泥、污油及 含油混合物。

二、原油:指產自地下之任何天然液體碳氫混合物,包括經處理適於運輸 或已移除、添加分餾物之原油。

三、燃料油:指船舶所載供其主機及輔機燃料用之任何油類。

四、含油混合物:指含有油類成份之混合物。

五、污水:指自廁所、盥洗室、醫療處所、藥劑室等之盥洗用具或排水管 ,或自裝載有動物艙間所排洩之污水或與污水相混之廢水。

六、垃圾:指船舶在正常操作中經常或定時處理之鮮魚以外之食物、殘湯 、剩羹及船舶作業所生之廢棄物。但不包括油、有毒物質及污水。

七、排洩:指由船上排放、洩漏、傾倒含油之水、污水、壓艙水、垃圾或 有毒物質等入海。

八、重大改裝:指船舶作左列任一項改裝:

(一)實質改變船舶之尺寸或裝載能量。

(二)變更船型。

(三)經航政機關認為改裝之目的,實質上在延長船舶之使用年限。

(四)其改裝之方式使船舶改變,致本編對船舶之有關規定不能適用。但 油輪載重在二萬噸以上者,為隔離壓載艙、清潔壓艙水專用艙及原 油洗艙而進行改裝時,不應認係重大改裝。

九、原油輪:指從事載運原油之油輪。

十、混載船:指其設計為交替載運散裝油類或散裝固體貨物之船舶。

十一、清潔壓艙水:亦稱到港壓艙水,指艙櫃中之壓艙水,該艙櫃自前次 載運油類後已予清洗排洩。該壓艙水在晴朗之日自靜止之船舶洩入 平靜清明之水中時,不致在水面或鄰接之海岸線上造成可見之油跡 或有油泥、浮膠狀物集結於水面下或相鄰之海岸線上;或經油類排 洩偵測管制系統排洩時,其流出物之含油量不超過百萬分之十五者 。

十二、隔離壓艙水:指艙櫃中之壓艙水,該艙櫃與貨油、燃料油輸送系統 完全隔離,僅供裝載壓艙水或不屬於油類或有害物質之船貨者。

十三、離港壓艙水:指不屬於清潔壓艙水之其他壓艙水。

十四、油水分離設備:指低或中能量之分離器、過濾器或兩者之合併裝置 。適用於分離含油水及自燃料油艙所泵出含油壓艙水中之油與水。 含油之水流經該設備後,其流出物之含油量不超過百萬分之一百者 謂之分離設備;不超過百萬分之十五者謂之濾油設備。

十五、載重:指船舶在比重為一點零二五之水中時,由相當於勘劃夏期乾 舷之載重水線上量得之排水量與船舶之輕載排水量之差,其單位以 公噸計。

十六、輕載:指船舶未裝載貨物、燃油、潤滑油、壓艙水、各艙內之淡水 及鍋爐用水、消耗品、旅客與船員及其所有物時之排水量,其單位 為公噸。

十七、滯留時間:指以混合液體每分鐘流經油水分離設備之立方公尺數除 該油水分離設備之立方公尺體積所得之商,其單位為分鐘。

十八、壓艙水:指為控制船舶橫傾、縱傾、吃水、穩性或應力而加裝於船 舶上之水及其所含之懸浮物質。

十九、壓艙水管理:指單獨或聯合使用機械、物理、化學或生物之處理方 法,以達到清除、無害處置避免自壓載艙吸入或排放壓艙水和沉積 物中有害水生物和病原體之目的。

第175條
水翼船、氣墊船、靠近水面行駛之航器、潛水船等其他新型船舶,因其構 造上之特點,不適用本編規定者,得申請航政機關或驗船機構報請航政機 關全部或部分豁免之,並應於有關證書上載明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