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設備規則  防止污染設備通則 ( 104 年 10 月 05 日)
第175條
水翼船、氣墊船、靠近水面行駛之航器、潛水船等其他新型船舶,因其構 造上之特點,不適用本編規定者,得申請航政機關或驗船機構報請航政機 關全部或部分豁免之,並應於有關證書上載明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