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設備規則  防止污染設備通則 ( 104 年 10 月 05 日)
第173條
防止污染設備之型式、材料與製造,應符合相關國際公約或中華民國國家 標準,經專業機構試驗後,檢附證明文件,向航政機關或驗船機構申請認 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