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業務執照釋照競價作業之競價程序,分為數量競價及位置競價。
競價程序依第二十二條至第三十三條之數量競價規定,決定數量競價得標
者及其得標頻寬,再依第三十三條之一至第三十三條之五之位置競價規定
,決定得標者及其得標標的。
主管機關應於前條規定之說明會,公開位置競價得選擇報價之得標標的頻
率位置排列組合選項。
前項排列組合原則如下:
一、得標者得標標的之頻率位置應為連續。
二、得標者為第三代行動通信業務 2000MHz 頻段經營者,其得標標的之
頻率位置應至少有上下行 5MHz 為其既有使用頻率;如未能符合前段
條件時,其一得標者之頻率位置包含附表一之 E12。
1800MHz 頻段之排列組合選項不適用前項第二款規定。
各競價者及其授權代理人於主管機關公告競價者名單後至決標前,不得以
任何方式與他競價者或他競價者之授權代理人就參與競價事宜為任何足以
影響競價程序公平性之行為;違反者由主管機關廢止其競價資格。
各競價者及其授權代理人之行為有影響競價程序公平性之虞時,由主管機
關限期命其改正,逾期不改正者,廢止其競價資格。
競價程序進行中,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由主管機關宣布暫停競價程序之進
行,並視情形決定後續處理方式:
一、發生不可抗力情事。
二、競價者有重大違規情事。
三、其他不宜繼續進行競價程序之情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