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1-1條
本業務執照釋照競價作業之競價程序,分為數量競價及位置競價。
競價程序依第二十二條至第三十三條之數量競價規定,決定數量競價得標
者及其得標頻寬,再依第三十三條之一至第三十三條之五之位置競價規定
,決定得標者及其得標標的。
主管機關應於前條規定之說明會,公開位置競價得選擇報價之得標標的頻
率位置排列組合選項。
前項排列組合原則如下:
一、得標者得標標的之頻率位置應為連續。
二、得標者為第三代行動通信業務 2000MHz 頻段經營者,其得標標的之
頻率位置應至少有上下行 5MHz 為其既有使用頻率;如未能符合前段
條件時,其一得標者之頻率位置包含附表一之 E12。
1800MHz 頻段之排列組合選項不適用前項第二款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