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術教育或專為網路研發實驗目的之電信網路設置使用管理辦法  附則 ( 106 年 06 月 13 日)
第38條
申請設置使用學術、教育或實驗研發電信網路者,應按申請審查、審驗及 證照等作業,依主管機關所定收費標準,向主管機關繳納審查費、審驗費 及證照費;並應按其申請使用之頻率,自主管機關核配之日起,依主管機 關所定收費標準,向主管機關繳納無線電頻率使用費。

第39條
申請人或管理者製造、輸入、設置、持有或公開陳列之電信射頻設備,應 依電信管制射頻器材管理辦法之相關規定辦理之。

第40條
本辦法發布施行前,業經主管機關專案核准設置之學術、教育或實驗研發 電信網路且仍在使用者,應於本辦法發布日起三個月內補行申請設置使用 執照。

第41條
學術試驗無線電臺與學校實習無線廣播電臺,依學術試驗無線電臺管理辦 法與學校實習無線廣播電臺設置使用管理辦法設置使用者,從其規定。

第42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者,依本法規定處罰之。

第43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