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術教育或專為網路研發實驗目的之電信網路設置使用管理辦法  附則 ( 106 年 06 月 13 日)
第38條
申請設置使用學術、教育或實驗研發電信網路者,應按申請審查、審驗及 證照等作業,依主管機關所定收費標準,向主管機關繳納審查費、審驗費 及證照費;並應按其申請使用之頻率,自主管機關核配之日起,依主管機 關所定收費標準,向主管機關繳納無線電頻率使用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