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術教育或專為網路研發實驗目的之電信網路設置使用管理辦法  附則 ( 106 年 06 月 13 日)
第40條
本辦法發布施行前,業經主管機關專案核准設置之學術、教育或實驗研發 電信網路且仍在使用者,應於本辦法發布日起三個月內補行申請設置使用 執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