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用電信設置使用及連接公共通信系統管理辦法  設置使用之核准 ( 96 年 07 月 13 日)
第6條
專用電信須經主管機關核准發給執照,始得設置使用。

外國人申請設置專用電信,應經主管機關專案核准。

第7條
專用電信之設置使用,應填具申請書,向主管機關申請。

前項申請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申請人姓名、住所、聯絡電話、身分證號碼;申請人為公私機構、團 體、學校者,並應載明法定代理人姓名、地址、聯絡電話。

二、設置目的。

三、設置地點。

四、電話設備之通信方式及系統架構圖。其中與無線電信設備有關部分應 註明電功率、頻率、發射種類、頻帶寬度及天線型式。

五、工程主管人員姓名、身分證號碼。

六、專用有線電信預定完成架設期間。

第8條
申請設置專用電信者,經主管機關核准後,發給架設許可證。

申請專用無線電信者,應於取得架設許可證後六個月內架設完成。其未能 於期限內架設完成者,得於期限屆滿前一個月敘明理由申請延展;延展期 間為六個月,並以一次為限。逾期主管機關得註銷其架設許可證。

申請設置專用有線電信者,應於主管機關核准之架設期限內架設完成。但 有正當理由,得申請延展一次外,逾期主管機關得註銷其架設許可證。

依前二項規定完成架設者,應向主管機關申請審驗;經審驗合格發給執照 後,始得使用。

第9條
執照有效期間為三年。

執照之有效期間屆滿後電臺仍需繼續使用者,應於期間屆滿前一個月內向 主管機關申請換發執照,其有效期間自原執照期間屆滿之次日起計算。

執照遺失、毀損或執照內所載事項有變更時應即報請補發、換發或註記更 正。其有效期間與原執照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