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用電信設置使用及連接公共通信系統管理辦法  設置使用之核准 ( 96 年 07 月 13 日)
第7條
專用電信之設置使用,應填具申請書,向主管機關申請。

前項申請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申請人姓名、住所、聯絡電話、身分證號碼;申請人為公私機構、團 體、學校者,並應載明法定代理人姓名、地址、聯絡電話。

二、設置目的。

三、設置地點。

四、電話設備之通信方式及系統架構圖。其中與無線電信設備有關部分應 註明電功率、頻率、發射種類、頻帶寬度及天線型式。

五、工程主管人員姓名、身分證號碼。

六、專用有線電信預定完成架設期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