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用電信設置使用及連接公共通信系統管理辦法  設置使用之核准 ( 96 年 07 月 13 日)
第9條
執照有效期間為三年。

執照之有效期間屆滿後電臺仍需繼續使用者,應於期間屆滿前一個月內向 主管機關申請換發執照,其有效期間自原執照期間屆滿之次日起計算。

執照遺失、毀損或執照內所載事項有變更時應即報請補發、換發或註記更 正。其有效期間與原執照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