鐵路立體交叉及平交道防護設施設置標準與費用分擔規則  費用分擔 ( 85 年 06 月 15 日)
第25條
新建鐵路通過現行道路,須設置鐵路平交道或立體交叉時,該鐵路平交道 或立體交叉所需費用,由鐵路機構負擔。但現有道路如同時增加車道或要 求保留將來增加車道之空間時,其所增加之費用由道路主管機關負擔。

前項增加費用之計算方式如左: [(A2-A1)/A2]B=C

A1:按現狀設計鐵路平交道或立體交叉上層結構之面積 (引道不計) 。

A2:按要求增加車道或空間設計後,鐵路平交道或立體交叉上層結構之面 積 (引道不計) 。 B:按A2面積設計所需全部工程費用。 C:道路主管機關負擔之費用。

第26條
新建道路或現有道路通過現有鐵路,須設置鐵路平交道或立體交叉時,該 鐵路平交道或立體交叉所需費用,由道路主管機關負擔,但現有鐵路如同 時增加股道或要求保留將來增加股道之空間時,其所增加之費用,由鐵路 機構負擔。

前項增加費用之計算方式如左: [(A2-A1)/A2]B=C

A1:按現狀設計鐵路平交道或立體交叉上層結構之面積 (引道不計) 。

A2:按要求增加車道或空間設計後,鐵路平交道或立體交叉上層結構之面 積 (引道不計) 。 B:按A2面積設計所需全部工程費用。 C:道路主管機關負擔之費用。

第27條
現有鐵路平交道,如道路部分改為立體交叉,其所需費用,由道路主管機 關負擔四分之三,鐵路機構負擔四分之一。但立體交叉之長度,以跨越或 穿越鐵路之必需範圍為限,如有跨越或穿越其他道路時,其增加之長度部 分仍由道路主管機關負擔。

第28條
現有鐵路平交道,因鐵路增加股道或道路增加寬度及其他必要設施之改善 ,其所需費用由要求增加之一方全部負擔。

第29條
現有鐵路平交道如予升等,其升等所需工程與設備費用,由鐵路機構與道 路主管機關各半負擔,現有多處連續性之鐵路平交道,須同時改為立體交 叉時,由鐵路機構報請專案處理。

第30條
第二十二條規定之補償費用,由鐵路機構與道路主管機關協商分擔。

第31條
第二十五條至第二十九條規定之費用,係指工程及設備費用。但所需土地 徵購費及地上物拆遷補償等費用,由取得土地所有權之機關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