鐵路立體交叉及平交道防護設施設置標準與費用分擔規則  費用分擔 ( 85 年 06 月 15 日)
第26條
新建道路或現有道路通過現有鐵路,須設置鐵路平交道或立體交叉時,該 鐵路平交道或立體交叉所需費用,由道路主管機關負擔,但現有鐵路如同 時增加股道或要求保留將來增加股道之空間時,其所增加之費用,由鐵路 機構負擔。

前項增加費用之計算方式如左: [(A2-A1)/A2]B=C

A1:按現狀設計鐵路平交道或立體交叉上層結構之面積 (引道不計) 。

A2:按要求增加車道或空間設計後,鐵路平交道或立體交叉上層結構之面 積 (引道不計) 。 B:按A2面積設計所需全部工程費用。 C:道路主管機關負擔之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