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6條
新建道路或現有道路通過現有鐵路,須設置鐵路平交道或立體交叉時,該
鐵路平交道或立體交叉所需費用,由道路主管機關負擔,但現有鐵路如同
時增加股道或要求保留將來增加股道之空間時,其所增加之費用,由鐵路
機構負擔。
前項增加費用之計算方式如左:
[(A2-A1)/A2]B=C
A1:按現狀設計鐵路平交道或立體交叉上層結構之面積 (引道不計) 。
A2:按要求增加車道或空間設計後,鐵路平交道或立體交叉上層結構之面
積 (引道不計) 。
B:按A2面積設計所需全部工程費用。
C:道路主管機關負擔之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