鐵路立體交叉及平交道防護設施設置標準與費用分擔規則  費用分擔 ( 85 年 06 月 15 日)
第29條
現有鐵路平交道如予升等,其升等所需工程與設備費用,由鐵路機構與道 路主管機關各半負擔,現有多處連續性之鐵路平交道,須同時改為立體交 叉時,由鐵路機構報請專案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