鐵路行車規則  電力設備檢查與維護 ( 106 年 12 月 29 日)
第135條
鐵路機構對電力設備之狀況,應施行定期及臨時檢查與維護,以確保列車 或車輛能依規定速度安全運轉。

施行前項檢查與維護時,應由鐵路機構當值人員作成紀錄,備供主管機關 隨時查核。

第136條
鐵路機構於每日營運前,應巡視正線之電車線路一次以上,並由當值人員 作成紀錄,備供主管機關隨時查核。

第137條
電力設備於下列情形時,鐵路機構非經檢查及試運轉,並確認得安全運轉 者,不得使用:

一、新建、改建或修理完畢者。

二、因災害或行車事故,致有影響列車及車輛運轉安全之虞者。

三、停用後,恢復運轉前。

前項檢查應經鐵路機構當值人員作成紀錄,備供主管機關隨時查核。

鐵路機構應依第一項各款情形訂定相關之試運轉作業規定。

第138條
電力設備因辦理改建或整修工程,致有影響列車及車輛運轉安全之虞者, 鐵路機構應於施工前封鎖該工程施工區間之路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