鐵路行車規則  電力設備檢查與維護 ( 106 年 12 月 29 日)
第137條
電力設備於下列情形時,鐵路機構非經檢查及試運轉,並確認得安全運轉 者,不得使用:

一、新建、改建或修理完畢者。

二、因災害或行車事故,致有影響列車及車輛運轉安全之虞者。

三、停用後,恢復運轉前。

前項檢查應經鐵路機構當值人員作成紀錄,備供主管機關隨時查核。

鐵路機構應依第一項各款情形訂定相關之試運轉作業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