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鐵路改建工程局東部工程處暫行組織規程 ( 91 年 01 月 28 日)
本規程依「交通部鐵路改建工程局暫行組織規程」第十三條規定訂定之。
交通部鐵路改建工程局東部工程處 (以下簡稱本處) 掌理下列事項:
一、財務計畫、工程綜合業務與整體規劃及評估等事項。
二、橋隧、路線、建築等工程之設計及審核事項。
三、工程之招標、計價審核、施工考核與品質管制、資料統計、保管及用
地取得等事項。
四、施工機具材料之採購、調撥、儲運及管理等事項。
五、舊線重軌化、新線暫道鋪設及施工期間相關鐵路行車協調等事項。
六、電車線、變電設備與其他有關電務工程之規劃、設計、審核、施工監
督、驗收及材料檢驗等事項。
七、號誌、電訊、照明與其他有關電務工程之規劃、設計、審核、施工監
督、驗收及材料檢驗等事項。
本處設七課,分別掌理前條所列事項。
本處設秘書室,掌理文書、檔案、庶務、研考、工友管理、車輛管理、公
共關係、新聞聯繫及不屬其他各課事項。
本處置處長一人,承交通部鐵路改建工程局局長之命,綜理處務,並指揮
監督所屬員工;副處長三人,襄理處務。
本處置主任工程司、課長、室主任、正工程司、秘書、專員、副工程司、
幫工程司、工程員、助理工程員、課員、辦事員、監工員、書記。
本處設人事室,置主任、專員、課員、辦事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本處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專員、課員、辦事員、書記,依法辦理歲計
、會計及統計事項。
本處設政風室,置主任、課員、辦事記,依法辦理政風業務。
本處得視工程業務需要,陳報交通部核准成立若干工程段、隊,並各置段
長、隊長暨副段長、副隊長、分段長、分隊長,其人員均由本處所定員額
內調配或依需要洽由交通部及其所屬機關 (構) 人員調兼之。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職稱,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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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鐵路改建工程局東部工程處編制表 (核定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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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 稱│官 等│員 額│備 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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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長 │簡派 │一 │本職稱之職等,在「甲、中央機│
│ │ │ │關職務列等表之十三」未規定前│
│ │ │ │,暫以簡派第十一職等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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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處長 │ │ (三) │二名由相關機關人員兼任,一人│
│ │ │ │由處本部專任正工程局兼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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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任工程司│ │ (一) │由相關機關薦任 (派) 或副長級│
│ │ │ │、高員級正工程司兼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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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工程司 │薦派 │十 │一 專任正工程局中,三人得列│
│ │ │ (二五│ 簡派第十職等。 │
│ │ │–三一│二 由相關機關薦任 (派) 或副│
│ │ │) │ 長級、高員級正工程司、副│
│ │ │ │ 工程司、幫工程司兼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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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課長 │ │ (七) │三人由處本部專任正工程司兼任│
│ │ │ │,四人由相關機關薦任 (派) 或│
│ │ │ │副長級、高員級正工程司、副工│
│ │ │ │程司、幫工程司兼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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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室主任 │薦派 │ (一) │由相關機關薦任 (派) 或高員級│
│ │ │ │專員、課員兼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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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秘書 │薦派 │一 │由相關機關薦任 (派) 或高員級│
│ │ │ (一) │課長、專員、主任課員、課員兼│
│ │ │ │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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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員 │薦派 │五 │由相關機關薦任 (派) 或副長級│
│ │ │ (二) │、高員級所長、副處長、課員兼│
│ │ │ │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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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工程司 │薦派 │二○ │一 本職稱之職等,在「甲、中│
│ │ │ (四二│ 央機關職務列等表之十三」│
│ │ │–四六│ 未規定前,暫以薦派第七職│
│ │ │) │ 等至第八職等辦理。 │
│ │ │ │二 由相關機關薦任 (派) 或副│
│ │ │ │ 長級、高員級正工程司、副│
│ │ │ │ 工程司、幫工程局、工務員│
│ │ │ │ 兼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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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幫工程司 │薦派 │二七 │由相關機關薦任 (派) 或副長級│
│ │ │ (三八│、高員級正工程司、副工程司、│
│ │ │–五六│幫工程局、工務員職稱以上人員│
│ │ │) │兼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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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員 │委派或薦派│二五 │由相關機關薦任 (派) 、委任 (│
│ │ │ (四六│派) 或高員級、員級幫工程司、│
│ │ │–五六│工務員、助理工務員、監工員兼│
│ │ │) │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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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助理工程員│委派 │一四 │由相關機關委任 (派) 或員級、│
│ │ │ (三–│佐級工務員、助理工務員、監工│
│ │ │四) │員、技術助理兼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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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課員 │委派或薦派│七 │由相關機關薦任 (派) 、委任 (│
│ │ │ (一七│派) 或副長級、高員級、員級副│
│ │ │–二二│所長、主任、段長、課長、專員│
│ │ │) │、主任調度員、副主任調度員、│
│ │ │ │主任事務員、調度員、副調度員│
│ │ │ │、課員、辦事員兼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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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事員 │委派 │九 │由相關機關委任 (派) 或高員級│
│ │ │ (七) │、員級主任事務員、事務員、辦│
│ │ │ │事員、書記兼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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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工員 │委派 │一九 │由相關機關委任 (派) 監工員或│
│ │ │ (三三│員級、佐級工務員、助理工務員│
│ │ │–四五│、監工員、技術領班、技術助理│
│ │ │) │兼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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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書記 │委派 │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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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主任 │ │ (一) │由相關機關薦任或高員級課員、│
│事│ │ │ │主任課員、課長兼任。 │
│室├───┼─────┼───┼──────────────┤
│ │專員 │薦任 │一 │由相關機關薦任或高員級課員、│
│ │ │ │ (一) │主任課員兼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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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課員 │委任或薦任│二 │現有派用人員一人出缺後改為任│
│ │ │ │ │用。 │
│ ├───┼─────┼───┼──────────────┤
│ │辦事員│委任 │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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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會計主│ │ (一) │由相關機關薦任或高員級課員、│
│計│任 │ │ │主任課員、帳務檢查員、課長兼│
│室│ │ │ │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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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專員 │ │ (一) │由相關機關薦任或高員級課員、│
│ │ │ │ │主任課員兼任。 │
│ ├───┼─────┼───┼──────────────┤
│ │課員 │委任或薦任│二 │現有派用人員一人出缺後改為任│
│ │ │ │ │用。 │
│ ├───┼─────┼───┼──────────────┤
│ │辦事員│委任 │一 │現有派用人員一人出缺後改為任│
│ │ │ │ │用。 │
│ ├───┼─────┼───┼──────────────┤
│ │書記 │委任 │一 │現有派用人員一人出缺後改為任│
│ │ │ │ │用。 │
├─┼───┼─────┼───┼──────────────┤
│政│主任 │薦任 │ (一) │由相關機關薦任或高員級課員、│
│風│ │ │ │主任課員、課長薦任。 │
│室├───┼─────┼───┼──────────────┤
│ │課員 │委任或薦任│一 │ │
│ ├───┼─────┼───┼──────────────┤
│ │辦事員│委任 │一 │現有派用人員一人出缺後改為任│
│ │ │ │ │用。 │
│ ├───┼─────┼───┼──────────────┤
│ │書記 │委任 │一 │現有派用人員一人出缺後改為任│
│ │ │ │ │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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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 計│一六九 │ │
│ │ (二三一–二八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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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註:
一、本編制表各職稱之職等,應適用「甲、中央機關職務列等表之十三」
之規定;該職務列等表修正時亦同。
二、本暫行編制表核定,原依「派用人員派用條例」經審定准予登記有案
之現職人員,未具公務人員任用資格者,得繼續留任原職稱原官等至
離職為止。
本處於工程完成後裁撤。
本處分層負責明細表由本處擬訂,報請交通部鐵路改建工程局備查。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