輻射醫療曝露品質保證標準  ( 100 年 07 月 29 日)
第1條
本標準依游離輻射防護法第十七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第2條
醫療機構使用下列放射性物質、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或相關設施時,應擬 訂醫療曝露品質保證計畫,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實施:

一、醫用直線加速器。 二、含鈷六十放射性物質之遠隔治療機。 三、含放射性物質之遙控後荷式近接治療設備。 四、電腦斷層治療機。 五、電腦刀。 六、加馬刀。 七、乳房 X 光攝影儀。 八、診斷用電腦斷層掃描儀。 九、核醫用電腦斷層掃描儀。 十、電腦斷層模擬定位掃描儀。 十一、X 光模擬定位儀。

第3條
醫療曝露品質保證計畫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醫療曝露品質保證組織。

二、操作程序書。

三、應實施之校驗項目。

四、校驗項目之實施頻次及結果或誤差容許值。

五、偏離誤差容許值時之處理方法及改進措施。

六、品質保證紀錄。

七、人員訓練。

八、定期查核事項。

九、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之事項。

第4條
醫用直線加速器應實施之校驗項目、頻次及結果或誤差容許值依附表一之 規定。

第5條
含鈷六十放射性物質之遠隔治療機應實施之校驗項目、頻次及結果或誤差 容許值依附表二之規定。

第6條
含放射性物質之遙控後荷式近接治療設備應實施之校驗項目、頻次及結果 或誤差容許值依附表三之規定。

第7條
電腦斷層治療機應實施之校驗項目、頻次及結果或誤差容許值依附表四之 規定。

第8條
電腦刀應實施之校驗項目、頻次及結果或誤差容許值依附表五之規定。

第9條
加馬刀應實施之校驗項目、頻次及結果或誤差容許值依附表六之規定。

第9-1條
乳房 X 光攝影儀應實施之校驗項目、頻次及結果或誤差容許值依附表七 之規定。

第9-2條
診斷用電腦斷層掃描儀應實施之校驗項目、頻次及結果或誤差容許值依附 表八之規定。

第9-3條
核醫用電腦斷層掃描儀應實施之校驗項目、頻次及結果或誤差容許值依附 表九之規定。

第9-4條
電腦斷層模擬定位掃描儀應實施之校驗項目、頻次及結果或誤差容許值依 附表十之規定。

第9-5條
X 光模擬定位儀應實施之校驗項目、頻次及結果或誤差容許值依附表十一 之規定。

第10條
第四條至前條設備校驗結果偏離誤差容許值或功能異常時,醫療曝露品質 保證專業人員應即報告醫療曝露品質保證組織主管,並依第三條第五款規 定執行必要之改進措施,於完成改善前應停止使用。但經醫療曝露品質保 證組織主管召集專業人員及醫療相關人員會商結果,認為不影響醫療曝露 品質者,得由該主管決定應否依當日既定療程繼續使用。

前項會商結果,應作成紀錄備查。

第11條
依本標準作成之校驗紀錄,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校驗人員。

二、校驗日期及時間。

三、校驗項目。

四、校驗儀器。

五、校驗結果。

六、分析及評估。

七、改進或修正措施。

第12條
本標準規定之各項紀錄,應保存三年。

第13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