輻射醫療曝露品質保證標準  ( 100 年 07 月 29 日)
第2條
醫療機構使用下列放射性物質、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或相關設施時,應擬 訂醫療曝露品質保證計畫,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實施:

一、醫用直線加速器。 二、含鈷六十放射性物質之遠隔治療機。 三、含放射性物質之遙控後荷式近接治療設備。 四、電腦斷層治療機。 五、電腦刀。 六、加馬刀。 七、乳房 X 光攝影儀。 八、診斷用電腦斷層掃描儀。 九、核醫用電腦斷層掃描儀。 十、電腦斷層模擬定位掃描儀。 十一、X 光模擬定位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