輻射醫療曝露品質保證標準  ( 100 年 07 月 29 日)
第10條
第四條至前條設備校驗結果偏離誤差容許值或功能異常時,醫療曝露品質 保證專業人員應即報告醫療曝露品質保證組織主管,並依第三條第五款規 定執行必要之改進措施,於完成改善前應停止使用。但經醫療曝露品質保 證組織主管召集專業人員及醫療相關人員會商結果,認為不影響醫療曝露 品質者,得由該主管決定應否依當日既定療程繼續使用。

前項會商結果,應作成紀錄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