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層次傳銷管理法  總則 ( 103 年 01 月 29 日)
第1條
為健全多層次傳銷之交易秩序,保護傳銷商權益,特制定本法。

第2條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為公平交易委員會。

第3條
本法所稱多層次傳銷,指透過傳銷商介紹他人參加,建立多層級組織以推 廣、銷售商品或服務之行銷方式。

第4條
本法所稱多層次傳銷事業,指統籌規劃或實施前條傳銷行為之公司、工商 行號、團體或個人。

外國多層次傳銷事業之傳銷商或第三人,引進或實施該事業之多層次傳銷 計畫或組織者,視為前項之多層次傳銷事業。

第5條
本法所稱傳銷商,指參加多層次傳銷事業,推廣、銷售商品或服務,而獲 得佣金、獎金或其他經濟利益,並得介紹他人參加及因被介紹之人為推廣 、銷售商品或服務,或介紹他人參加,而獲得佣金、獎金或其他經濟利益 者。

與多層次傳銷事業約定,於一定條件成就後,始取得推廣、銷售商品或服 務,及介紹他人參加之資格者,自約定時起,視為前項之傳銷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