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層次傳銷管理法  總則 ( 103 年 01 月 29 日)
第4條
本法所稱多層次傳銷事業,指統籌規劃或實施前條傳銷行為之公司、工商 行號、團體或個人。

外國多層次傳銷事業之傳銷商或第三人,引進或實施該事業之多層次傳銷 計畫或組織者,視為前項之多層次傳銷事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