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層次傳銷管理法  總則 ( 103 年 01 月 29 日)
第5條
本法所稱傳銷商,指參加多層次傳銷事業,推廣、銷售商品或服務,而獲 得佣金、獎金或其他經濟利益,並得介紹他人參加及因被介紹之人為推廣 、銷售商品或服務,或介紹他人參加,而獲得佣金、獎金或其他經濟利益 者。

與多層次傳銷事業約定,於一定條件成就後,始取得推廣、銷售商品或服 務,及介紹他人參加之資格者,自約定時起,視為前項之傳銷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