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然氣導管配管專業人員管理辦法  ( 102 年 05 月 16 日)
第1條
本辦法依天然氣事業法(以下稱本法)第十四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2條
本辦法所稱天然氣導管配管專業人員(以下稱專業人員),指負責公用天 然氣事業(以下稱事業)輸氣管線之工程施作及其相關安全維護業務之人 員。

專業人員之分級及其負責之業務如下:

一、甲級專業人員:高、中、低壓輸氣管線工程之施作與其安全維護。

二、乙級專業人員:低壓輸氣管線之工程施作及其安全維護。

第3條
事業僱用之專業人員,其資格如下:

一、甲級專業人員,應符合下列各目規定之一:

(一)高等(普通)考試或相當於高等(普通)考試之化學工程、電子工 程、電機工程、土木工程、機械工程等相關類科考試及格者。

(二)乙級以上氣體燃料導管配管技術士技能檢定合格者。

(三)乙級以上工業用管配管、自來水管配管技術士技能檢定合格,或持 有配管工乙級技術士證,並從事公用天然氣事業或其他高壓氣體之 管線設計、維護、監督工程三年以上,具有證明文件者。

二、乙級專業人員,應符合下列各目規定之一:

(一)氣體燃料導管裝管技工考驗合格。

(二)丙級以上氣體燃料導管配管技術士技能檢定合格。

(三)丙級以上工業用管配管、自來水管配管技術士技能檢定合格,或持 有配管工丙級技術士證,並從事公用天然氣事業或其他高壓氣體之 管線設計、維護、監督工程二年以上,具有證明文件者。

事業於本法施行前所僱用之專業人員,雖未具前項所定之資格,仍得於本 法施行後五年內,繼續在原事業受僱從事輸氣管線工程施作及其相關安全 維護業務。

第4條
事業應僱用甲級及乙級專業人員,至少各一人;事業供氣戶數每超過一萬 戶或日供氣數量每超過三萬立方公尺時,應增加僱用甲級或乙級專業人員 一人。

前項專業人員之遴用或更換,事業應於遴用或更換後三十日內,依附表格 式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 時,應副知中央主管機關。

第5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