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然氣導管配管專業人員管理辦法  ( 102 年 05 月 16 日)
第4條
事業應僱用甲級及乙級專業人員,至少各一人;事業供氣戶數每超過一萬 戶或日供氣數量每超過三萬立方公尺時,應增加僱用甲級或乙級專業人員 一人。

前項專業人員之遴用或更換,事業應於遴用或更換後三十日內,依附表格 式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 時,應副知中央主管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