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條
事業僱用之專業人員,其資格如下:
一、甲級專業人員,應符合下列各目規定之一:
(一)高等(普通)考試或相當於高等(普通)考試之化學工程、電子工
程、電機工程、土木工程、機械工程等相關類科考試及格者。
(二)乙級以上氣體燃料導管配管技術士技能檢定合格者。
(三)乙級以上工業用管配管、自來水管配管技術士技能檢定合格,或持
有配管工乙級技術士證,並從事公用天然氣事業或其他高壓氣體之
管線設計、維護、監督工程三年以上,具有證明文件者。
二、乙級專業人員,應符合下列各目規定之一:
(一)氣體燃料導管裝管技工考驗合格。
(二)丙級以上氣體燃料導管配管技術士技能檢定合格。
(三)丙級以上工業用管配管、自來水管配管技術士技能檢定合格,或持
有配管工丙級技術士證,並從事公用天然氣事業或其他高壓氣體之
管線設計、維護、監督工程二年以上,具有證明文件者。
事業於本法施行前所僱用之專業人員,雖未具前項所定之資格,仍得於本
法施行後五年內,繼續在原事業受僱從事輸氣管線工程施作及其相關安全
維護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