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用天然氣事業會計處理準則(100.08.01訂定)  成本分離原則 ( 104 年 09 月 15 日)
第15條
事業應將各項營運成本依前三條規定,累積至下列三大類成本池庫及細項 成本池庫:

一、可歸屬至天然氣業務部門之營運成本。

二、可歸屬至其他業務部門之營運成本。

三、一般共同成本:非屬前兩款,但為事業整體營運所需之相關成本。

前項第三款所稱之一般共同成本,包含共用資產之相關營運成本及一般管 理與銷售成本。

第二項之一般共同成本,於合理成本範圍內可直接歸屬至天然氣業務部門 經營之各業務或其他業務部門者,應直接歸屬。

第16條
折舊費用之歸屬,應就相關資產成本,依本準則訂定之資產分離原則辦理 。

第17條
事業營運成本依第十五條規定處理後,仍無法直接歸屬者,依下列步驟間 接歸屬或合理分攤之:

一、天然氣業務部門之一般共同成本,有動因可循者,先依動因間接歸屬 ;無動因可循者,依其他合理方法分攤至供氣業務部門及裝置業務部 門。

二、一般共同成本,有動因可循者,先依動因間接歸屬;無動因可循者, 依其他合理方法,分攤至天然氣業務部門及其他業務部門。

三、前款間接歸屬或分攤之天然氣業務部門之一般共同成本,依第一款之 方法分攤至供氣業務部門及裝置業務部門。

第18條
事業所經營各業務間相互提供或收受產品、服務或資產使用之內部交易, 轉撥價格已訂有相關費率者,依相關費率計算;無相關費率者,其定價方 式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由受管制業務提供受管制業務產品、服務或資產使用者,轉撥價格應 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二、由受管制業務提供非管制業務產品、服務或資產使用者,轉撥價格應 取成本(含資金成本)與現行市場價格之高者;由受管制業務收受非 管制業務之產品、服務或資產使用者,交易價格應取成本(含資金成 本)與現行市場價格之低者。

前項內部交易,其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