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用天然氣事業會計處理準則(100.08.01訂定)  成本分離原則 ( 104 年 09 月 15 日)
第18條
事業所經營各業務間相互提供或收受產品、服務或資產使用之內部交易, 轉撥價格已訂有相關費率者,依相關費率計算;無相關費率者,其定價方 式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由受管制業務提供受管制業務產品、服務或資產使用者,轉撥價格應 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二、由受管制業務提供非管制業務產品、服務或資產使用者,轉撥價格應 取成本(含資金成本)與現行市場價格之高者;由受管制業務收受非 管制業務之產品、服務或資產使用者,交易價格應取成本(含資金成 本)與現行市場價格之低者。

前項內部交易,其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