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查機關工作人員,對主管調查業務認真執行,績效優異或被調查者與政
府合作良好而有利於調查工作之推動者,各級調查機關得依權責予以適當
之獎勵;對調查工作具有特殊貢獻者,各級調查機關得送經濟部獎勵或表
揚之。
違反本辦法規定者,由權責單位督促限期改善;其有違反法律規定者,並
依法處罰之。
各級調查機關辦理物力調查所需經費,應分別按年編列預算支應。
直轄市及縣(市)政府配合本辦法所訂之調查、演習事項,其所需經費,
由各委辦動員準備分類計畫主管機關編列之。
有關調查資料之建制、編管、調查作業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由經濟部依
本辦法訂定物力調查作業手冊規定之。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