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力調查實施辦法  附則 ( 96 年 06 月 14 日)
第22條
各級調查機關辦理物力調查所需經費,應分別按年編列預算支應。

直轄市及縣(市)政府配合本辦法所訂之調查、演習事項,其所需經費, 由各委辦動員準備分類計畫主管機關編列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