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力調查實施辦法  附則 ( 96 年 06 月 14 日)
第20條
調查機關工作人員,對主管調查業務認真執行,績效優異或被調查者與政 府合作良好而有利於調查工作之推動者,各級調查機關得依權責予以適當 之獎勵;對調查工作具有特殊貢獻者,各級調查機關得送經濟部獎勵或表 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