鹽務人事規則  計分標準 ( 35 年 00 月 00 日)
第37條
甄用考試分面試筆試及體格檢驗, (體格檢驗不及格者不得應筆試) 升等 考試,除筆試外,併應核計年終考績分數。

筆試科目分必試與選試兩種。

第38條
各種考試筆試科目一律以六十分為及格,各種考試總分數及格而主要科目 不及格者,即作為不及格,參加升等考試不及格者,得於下次舉行同等同 種之升等考試時補考以一次為限。補考人員其上屆次要科目未滿六○分者 仍應補考,主要科目及總分已滿六十分者,其次要科目雖不滿六十分,仍 作為及格論。

第39條
升等考試筆試分數佔考試總分數百分之七十,年終考績分數佔百分之三十 ,甄用考試筆試分數佔考試總分數百分之七十,面試分數佔百分之三十, 各種考試總分數一律以六十分為及格。

第40條
面試應對應試人之品格,精神、言語、態度各項,核給分數,以六十分為 及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