鹽務人事規則  計分標準 ( 35 年 00 月 00 日)
第38條
各種考試筆試科目一律以六十分為及格,各種考試總分數及格而主要科目 不及格者,即作為不及格,參加升等考試不及格者,得於下次舉行同等同 種之升等考試時補考以一次為限。補考人員其上屆次要科目未滿六○分者 仍應補考,主要科目及總分已滿六十分者,其次要科目雖不滿六十分,仍 作為及格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