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省灌溉事業管理規則(新 88.06.30 訂定)  排水 ( 91 年 12 月 25 日)
第21條
凡因灌溉而引起之排水,應視為灌溉事業之一部,由管理機構負責統籌規 劃辦理。

第22條
灌溉與排水系統應有明確之區分,灌溉餘水應由規定之退水道或排水路排 洩。

第23條
灌溉餘水或排水應儘量設法再利用,並由管理機構,擬具計畫呈報主管機 關核准後辦理之。

第24條
排水設施應由管理機構根據集水面積、雨量流出率、地貌地形及作物浸水 率等,予以妥善之規劃。

第25條
排水路線之選擇,應以大多數利益為依據,但應儘量可能選擇損害最小之 地勢行之。

前項排水路網需用之土地得比照第十六條第二項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