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省灌溉事業管理規則(新 88.06.30 訂定)  排水 ( 91 年 12 月 25 日)
第23條
灌溉餘水或排水應儘量設法再利用,並由管理機構,擬具計畫呈報主管機 關核准後辦理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