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業園區用地變更規劃辦法  公民營事業、興辦產業人設置之產業園區 ( 105 年 01 月 15 日)
第34條
興辦產業人經核定設置之產業園區擬辦理用地變更規劃時,應由興辦產業 人向原核定設置產業園區之主管機關申請辦理,並準用第二章第二節之規 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