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業園區土地建築物與設施使用收益及處分辦法  公共設施用地及公共建築物與設施 ( 99 年 09 月 07 日)
第49條
公共設施用地或公共建築物、設施,在不妨礙其用途及目的之情形下,得 經管理機關同意,逕予租售、設定負擔及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