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業園區土地建築物與設施使用收益及處分辦法 ( 99 年 09 月 07 日)
總則 §1
出售 §3
標售 §10
出租 §15
標租 §25
短期出租 §31
逕行處理、設定地上權及其他處理方式 §33
配售 §36
出售、標售及逕行處理 §45
公共設施用地及公共建築物與設施 §49
附則 §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