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業園區土地建築物與設施使用收益及處分辦法  出售、標售及逕行處理 ( 99 年 09 月 07 日)
第48條
社區用地經當地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認定無法單獨建築使用者,得逕由 主管機關出售予區內毗連該土地之所有權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