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業園區土地建築物與設施使用收益及處分辦法  出售、標售及逕行處理 ( 99 年 09 月 07 日)
第47條
主管機關依前二條出售或標售社區用地時,其條件、程序、保證金、價金 繳納期限、撤銷核准或撤銷得標資格及其他相關事項,準用第三條至第八 條及第十條至第十四條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