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業園區土地建築物與設施使用收益及處分辦法
出售、標售及逕行處理
( 99 年 09 月 07 日)
第46條
社區用地依第三十七條配售及依前條出售後,如有剩餘者,主管機關得以 出售或標售方式供興建住宅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