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業園區土地建築物與設施使用收益及處分辦法  出售、標售及逕行處理 ( 99 年 09 月 07 日)
第45條
主管機關出售供興建住宅之社區用地時,應先公布一定期間,優先售予該 社區用地所在之產業園區內企業興建員工住宅及售供員工興建住宅;產業 園區內企業及員工未於公布期間內提出申購者,視為放棄優先申購之權利 。

前項公布期間,不得少於三十日。